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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农产品食品检验员拓展学习教材)

内容简介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六条第*款、第七十七条第*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款、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第*款、第九十五条、第*百零三条、第*百零四条、第*百零五条、第*百零六条、第*百零九条、第*百一十二条第*款、第*百一十三条、第*百一十四条、第*百一十五条第*款、第*百一十六条、第*百一十七条、第*百一十八条、第*百一十九条、第*百二十条第二款、第*百二十一条、第*百二十二条、第*百二十三条、第*百二十四条第*款、第*百二十五条、第*百二十六条、第*百三十条第*款、第*百三十一条第*款、第*百三十二条、第*百三十四条、第*百三十五条第三款、第*百四十条、第*百四十四条、第*百四十五条、第*百四十六条、第*百五十二条中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修改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二)删去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百零三条第二款、第*百零五条第*款、第*百零九条、第*百一十五条第*款、第*百一十六条、第*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第*百一十九条、第*百二十一条、第*百四十四条、第*百四十五条、第*百四十六条中的“质量监督”。
  (三)将第四十一条、第*百二十四条第三款、第*百二十六条第三款、第*百五十二条第三款中的“质量监督”修改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四)将第*百一十条中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修改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五)将第*百二十一条第三款中的“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农产品食品检验员拓展学习教材)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节录)(3)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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