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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侵权假冒商品销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央宣传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生态环境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侵权假冒商品销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机构,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打击侵权假冒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创新型国家建设,事关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法销毁侵权假冒商品,是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有效措施,是净化市场环境、对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形成强大震慑效应的有效手段,是激发创新创业热情、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有效途径。为做好侵权假冒商品销毁工作,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生态环境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侵权假冒商品销毁工作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加强侵权假冒商品销毁工作的意见
 
 
                 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央宣传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生态环境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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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关于加强侵权假冒商品销毁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推动创新型国家建设,促
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加强侵权假冒商品销毁工作提出如
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销毁侵权假冒商品,应坚持依法处置原则,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应坚持无害化处理原则,防止在销毁过程中二
次污染,杜绝露天焚烧、简单填埋、随意堆放或倒入城市管
网等行为;应坚持杜绝再流通原则,仅去除非法附着的假冒
商标不足以允许该商品进入商业渠道。除特殊情况外,主管
部门在任何情况下均无裁量权允许假冒或盗版商品进出口
或进入其他海关程序。
工作目标是,推动侵权假冒商品分类销毁机制进一步健
全,无害化处置水平进一步提升,社会震慑效应进一步显现。
二、主要内容
(一)销毁范围。
县级以上(含县级)行政执法、司法办案单位(以下简
称行政执法、司法办案单位)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
依法没收的侵权假冒商品,以及主要用于生产或制造假冒或
盗版商品的材料、工具、标识标志、标签、证书、包装物等,
除特殊情况外,应予销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侵权假冒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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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侵犯著作
权的复制品,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注册商标
标识或者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和器具、模具等工具,以及其他
依法应予销毁的侵权假冒商品。
(二)销毁时限。
行政执法、司法办案单位依职权及时提出侵权假冒商品
销毁处置意见。对易腐烂、变质等不易保管的涉案侵权假冒
物品,采取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后,经本单位负责
人批准,可在行政、刑事案件审结前销毁。其他侵权假冒商
品,行政处罚案件中,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行政执法
办案单位对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
讼的,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提出处理
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销毁。
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作出
维持行政执法办案单位处罚决定的,自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
后,行政执法办案单位对在规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的,
也未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的,应当自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
起 6 个月内提出涉案侵权假冒物品处理意见,按规定程序报
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销毁。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自审判机关作出的
行政诉讼判决、裁定书生效之日起,行政执法办案单位应当
在 6 个月内提出涉案侵权假冒物品处理意见,按规定程序报
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销毁。
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审判机关判决有罪的,除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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殊情况外,应当对销毁事项作出判决。自判决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司法办案单位应当对涉案侵权假冒商品和主要用于
制造侵权假冒商品的材料和器具、模具等工具予以销毁;判
决无罪、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但构成行政违法的,
应当将涉案侵权假冒物品移送行政执法办案单位,由行政执
法办案单位按规定处置。
需要作为民事、行政案件的证据使用的,经权利人申请,
可以在民事、行政案件终结后或者采取取样、拍照等方式对
证据固定后依法予以销毁。
(三)分类处置。
拟销毁的侵权假冒商品,如原材料可回收利用,优先以
拆解、冶炼、化浆等改变产品原始用途或形状的方式对原材
料进行综合利用。不可回收利用的侵权假冒商品和经拆解后
产生的废物,应根据其物理特性或性质进行分类处置。属于
危险物品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稳定化预处理后,再
交由具有相应资质或符合条件的单位处理。其中,危险废物
类(含医疗废物)应交由具有相应利用处置能力且持有许可
证的单位处置;电子废物类应优先交由具有废弃电器电子产
品处理能力的单位进行拆解、利用或处置;其他固体废物类
应交由符合环保要求的生产、加工或焚烧、填埋企业处理;
液态类侵权假冒商品可委托具有相应处理能力的城市生活
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其他类型侵权假
冒商品,遵循上述处置办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或符合条件的
单位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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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污染防控。
销毁侵权假冒商品,行政执法、司法办案单位应当本着
就近和分类处置的要求,委托具有环境无害化处理能力的单
位或符合环保条件的生产、加工利用企业实施。受托承担销
毁任务的单位,应具备相关环境监测和管理条件,根据侵权
假冒商品的性质选择相适应的无害化销毁方式,并加强销毁
过程监测,确保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污染控制标
准。各地区生态环境部门在官方网站公布具备环境无害化销
毁能力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名单并定期更新,对
承担销毁任务的单位加强环境监管,确保落实环境保护规
定。
(五)物品保管。
涉案的侵权假冒商品,可存放在政府公物仓、办案单位
自建的罚没物品保管仓库、其他执法机关所属罚没物品保管
仓库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选择的社会仓库设置的公
务仓位中,并应指定专人保管。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
危险侵权假冒物品应存放在符合相应条件的专设场所。行政
执法、司法办案单位应建立侵权假冒商品处置台账,包括票
据领用缴销、交接保管、结算对账、处置程序等制度,对涉
案的所有侵权假冒物品应制作清单,逐一编号登记,载明接
收时间、物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重量、特征、存放
场所、存放条件、入库单号、处置情况等。保管单位应建立
健全涉案侵权假冒商品入库、盘点、出库制度,对入库和委
托保管的商品进行登记造册、定期清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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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截留、替换、挪用、变卖、毁损、私分或者变相私分,不
得擅自处理。
(六)全程监督。
处置侵权假冒商品前,行政执法、司法办案单位应履行
处置审批手续,填写审批表,提出处置意见,经单位负责人
同意后委托具有环境无害化处理能力的单位或符合环保要
求的生产、加工利用企业分类处置。受托承接侵权假冒商品
销毁处置的单位,应在处置作业前向委托的行政执法、司法
办案单位报告作业开始的时间、地点,自觉接受行政执法、
司法办案单位监督;作业完成后,应及时将相关处置情况书
面报告行政执法、司法办案单位,报告应载明处置时间、地
点、方式及销毁商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重量、特征
等,应附有照片、视频。行政执法、司法办案单位应对承接
侵权假冒商品销毁处置的单位加强监督,处置侵权假冒商品
时,应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场,制作笔录,记录处置时
间、地点、方式,处置商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重量、
特征等及执行人,并拍照、摄像。处置笔录、照片、视频资
料与受托承接侵权假冒商品销毁处置的单位提交的报告一
并存档备查。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
组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把侵权假冒商品销毁工作纳入重要
议事日程;要加强统筹谋划,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侵权假
冒商品销毁制度;要加强组织领导,指导相关成员单位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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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方案,完善工作机制,务求取得实效。各相关部门要加
强对本系统业务指导,确保销毁工作扎实有序推进。侵权假
冒商品保管、运输、处置费用应当按规定纳入预算。除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外,相关费用不由权利人承担。
(二)深化沟通协作。各地区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
组要建立健全侵权假冒商品环境无害化销毁工作部门协作
和信息共享机制。各地区生态环境部门要发挥无害化销毁的
环境监督指导作用,行政执法、司法办案单位要与生态环境
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明确互报信息的时间、内容和联络
人,报送销毁的侵权假冒商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重
量、特征,以及销毁单位、时间、地点、方式、资金来源、
受托承接侵权假冒商品销毁处置单位等信息。行政执法、司
法办案单位要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将涉案的
侵权假冒商品依法移交、保管、销毁。
(三)注重宣传引导。围绕节日、消费旺季等侵权假冒
易发时段,组织侵权假冒商品集中销毁活动,形成强大震慑
效应。现场销毁时,可视情邀请权利人、消费者和新闻媒体
代表现场见证。要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介,对销毁活
动进行宣传报道,并及时回应权利人和社会公众关切,营造
打击侵权假冒的良好氛围。
(四)强化监督考核。上级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
对下级行政执法、司法办案单位侵权假冒商品管理、处置过
程及处置后的复核、复查等加强监督检查。截留、替换、挪
用、变卖、毁损、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涉案侵权假冒商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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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全国打击
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地区销毁工作情况予
以考核,考核结果计入年度全国打击侵权假冒违法犯罪活动
绩效考核成绩。
 

农业部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中国计量测试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