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芝麻油不合格适用《产品质量法》还是《食品安全法》

 问:

关于法律适用的问题

当事人生产的纯芝麻油,标签上标示的标准为GB/T 8233-2018,经抽检(根据GB 5009.229-2016第二法),酸价值为4.2mg/g,检验报告载明:酸价项目不符合GB/T 8233-2018《芝麻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针对上述事实,执法人员产生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GB/T 8233-2018系推荐性标准,当事人生产的产品不符合其标示的标准,应当适用《产品质量法》定性处罚。第二种意见认为,当事人生产的纯芝麻油系食用植物油,经抽检,酸价值为4.2mg/g,既不符合GB/T 8233-2018《芝麻油》要求,同时也不符合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的要求(≤3mg/g),应当适用《食品安全法》定性处罚。 请问,哪种意见正确?


答:

您好!留言收悉,针对您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建议适用《食品安全法》定性处罚。

感谢您对市场监管抽检监测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回复部门: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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