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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主要修订变化解读

2021年9月26日,国家卫健委发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征求意见稿)。与现行版GB 28050—2011相比,结合编制说明梳理了此次征求意见稿的主要修订变化,供行业参考。

一、进一步明确了标准适用范围。

此次征求意见稿的适用范围增加了“本标准适用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和食品储运包装如需标示营养标签应按本标准实施。”即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可以不进行强制标示要求,但如标示必需按本标准实施,这也与新发布的GB 7718征求意见稿相一致。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主要修订变化解读

二、丰富并完善了术语和定义。

(1)增加了能量、蛋白质、脂肪和脂肪酸、碳水化合物、糖的术语和定义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主要修订变化解读

(2)删除了“核心营养素”定义。
(3)修订了“营养素参考值(NRV)” 定义。

规定NRV适用于36月龄以及以上人群食用的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说明了对NRV 制定的依据,增加了使用方式。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主要修订变化解读

(4)增加了“份量参考值” 定义。

意见稿中增加了预包装食品的份量参考值,适用于营养成分表中用“份”标示食品营养成分含量值的食品,并给出了对每份食品质量或体积的参考建议值(以可食部计)。

三、“基本要求”增加对少数民族文字的使用以及进口预包装食品的营养标签标识要求。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主要修订变化解读

四、增加强制标示内容及警示用语。

增加强制标示内容,从1+4(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修订为1+6(能量+蛋白质、脂肪、饱和脂肪(或饱和脂肪酸)、碳水化合物、糖、钠)。

增加警示语,要求:“预包装食品应明确标示:儿童青少年谨慎选择高盐、高脂、高糖食品。”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主要修订变化解读

五、增加可选择标示内容、份量标示要求等。

增加可选择标示成分,增加n-3 脂肪酸、ɑ-亚麻酸、EPA、DHA“0”界限值和修约间隔。

增加份量标示,明确了使用方法,按份标示预包装食品中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含量时,每份食品的质量或体积可按类别参考附录E 推荐的食品份量参考值。逐步引导企业和市场规范使用“份”的表达,参照依据详见附录E。

增加其它补充信息,包括可以使用消费者熟悉的“油盐”替代脂肪和钠,用“卡”等替代“千焦”等说明。可以使用膳食指南宝塔图形和核心推荐,宣传合理膳食和三减。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主要修订变化解读

六、完善营养成分标示值和修约间隔的要求。

明确标示值来源及营养声称等的标示方式。

即“营养成分含量标示值的确定,可以采用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方法测定获得,也可根据配方原料组成利用《中国食物成分表》及其他来源可信的数据计算获得。判定营养成分标示值准确性时,宜综合考虑确定标示值的方法。”

对表1中部分营养素的名称、表达单位、修约间隔和“0”界限值进行修订:①增加 n-3 多不饱和脂肪酸、α-亚麻酸、EPA、DHA 的表达单位、修约间隔及“0”界限值;②糖和乳糖分别标示,且符合相应单位及“0”界限值;③维生素A、维生素E、维生素B12、烟酸(烟酰胺)、锌大的修约间隔及“0” 界限值。

对表2中能量及营养成分的允许误差进行修订。食品的蛋白质,多不饱和及单不饱和脂肪(多不饱和及单不饱和脂肪酸), 碳水化合物,乳糖,总的、可溶性或不溶性膳食纤维及其单体,维生素,矿物质(不包括钠),强化的其他营养成分的允许误差范围≥80%标示值。食品中的能量以及脂肪,饱和脂肪(饱和脂肪酸),反式脂肪酸,胆固醇,钠,糖的允许误差范围≤120%标示值。
 

七、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范围扩大。

增加豁免产品:简单处理或清洗的单一生干制品。删除对现制现售以及通过计量方式销售预包装食品的豁免规定豁免“最大表面积≤40cm2的食品”。
 

八、修订营养素种类,删除胆固醇。

营养素种类变化:删除胆固醇,同时氯、钼、铬营养素仍不制定NRV。NRV包含了能量和31种营养成分参考数值。
 

九、对营养标签格式描述更加详细。

在附录B营养标签格式中对格式形式、份的标示说明、NRV的以及能量单位的标示方式,以增加条款的方式进行具体文字描述,增加了部分营养标签推荐格式。
 

十、修订了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的要求等。

附录 C规定了预包装食品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声称的要求、条件和同义语。主要修订主要变化如下:删除“低蛋白质”声称;“脱脂”的限制性条件修订为“其他乳制品应符合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删除“无或不含饱和脂肪”的限制性条件;“低饱和脂肪”的限制性条件修订为“饱和脂肪供能比≤10%”增加“n-3 多不饱和脂肪酸”含量声称及要求。“碳水化合物(糖)”项目修订为独立的“糖”和“乳糖”,相应的含量要求及限制性条件不变;“膳食纤维”声称的限制性条件增加列出单体成分。增加膳食纤维含量声称方式“可溶性膳食纤维(或单体)来源或含有可溶性膳食纤维(或单体)”及“高或富含可溶性膳食纤维或(单体)”,并明确相应含量要求和限制性条件。

比较声称“参考食品”修订为:同一企业的同类或同一属类或同质量等级食品的实测数据;来源于《中国食物成分表》中的同类食品数据。

征求意见稿截止到2021年11月21日,可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信息系统(https://sppt.cfsa.net.cn:8086/cfsa_aiguo)在线提交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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