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查处置阶段性公示-2019年6月第2次
近日,平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核查处置阶段性公示-2019年6月第2次。
核查处置阶段性公示-2019年6月第2次 | |||||
序号 | 报告编号 | 不合格企业名称 | 不合格产品名称 | 不合格项目 | 核查处置情况 |
1 | NO:4303181232298-S | 平江县康大食品有限公司 | 豆拌素牛肉) | 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 2018年12月17日,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酉阳县军华副食经营部对当事人2018年11月20日生产的“豆拌素牛肉(商标:思乡味,规格型号:散装称重)”产品进行了抽样检验,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5日出具编号为NO:4303181232298-S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DBS43/002-2017《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挤压糕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9年3月29日对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排查,导致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车间卫生消毒不到位。2019年6月6日本局依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条文,对当事人下达处罚决定书平市监案处字[2019]185号,决定没收违法所得200元,罚款50000元,上缴国库。目前,该案正在办理中。 |
2 | NO:4303190100230-S | 湖南辉红食品有限公司 | 桂林米粉 |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 | 2018年12月21日,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黔江区城东街道文园食品经营部对湖南辉红食品有限公司2018年11月28日生产的“桂林米粉(挤压糕点,商标:红妹子,净含量:38克)”产品进行了抽样检验,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7日出具编号为NO:4303190100230-S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I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9年3月26日对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排查,导致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管理疏忽,搅拌不匀。2019年6月14日本局依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条文,对当事人下达处罚决定书平市监案处字[2019]214号,决定没收违法所得144元,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目前,该案已办结。 |
3 | NO.2019-03FS010066 | 平江县辣派食品厂 | 辣π嫩面筋骨香辣干(挤压糕点) | 苯甲酸及其钠盐 | 2019年1月7日,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唐德君经营的店内对平江县辣派食品厂2018年10月7日生产的辣π嫩面筋骨香辣干(挤压糕点,规格型号:散装)产品进行了抽样送检,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于2019年2月1日出具编号为NO.2019-03FS010066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H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9年2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至平江县辣派食品厂,发现该厂大门紧闭,负责人联系不上,后至湖南省平江县三市镇保丰岭村村民委员会了解到,平江县辣派食品已于2019年1月26日停止生产了。 |
4 | NO:4303190103117-S | 平江县志平食品有限公司 | 粒粒香(挤压糕点) | 菌落总数 | 2019年1月17日,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黔江区红艳副食大全店对当事人2018年12月23日生产的“粒粒香(挤压糕点,商标:鸿旺,净含量:45克)”产品进行了抽样检验,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1日出具编号为NO:4303190103117-S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DBS43/002-2017《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挤压糕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9年3月27日对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排查,导致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消毒杀菌机器出现了故障。2019年6月6日本局依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条文,对当事人下达处罚决定书平市监案处字[2019]186号,决定没收违法所得100元,罚款50000元,上缴国库。目前,该案正在办理中。 |
5 | NO:2018-03FS120263G | 平江县庆仁食品厂 | 花千骨(挤压糕点) | 甜蜜素(以环已基氨基磺酸计) | 2018年12月19日,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林涛经营的店内对平江县庆仁食品厂2018年11月26日生产的“花千骨(挤压糕点,商标:QR,净含量:24克)”产品进行了抽样检验,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于2019年1月13日出具编号为NO:2018-03FS120263G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已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9年3月27日对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排查,导致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新进员工误把配料重复添加。2019年6月14日本局依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条文,对当事人下达处罚决定书平市监案处字[2019]215号,决定没收违法所得75元,罚款50000元,上缴国库。目前,该案正在办理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