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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聚餐实行登记备案制

为有效防范农村集体聚餐安全隐患,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月22日联合发文,要求农村集体聚餐建立登记备案制度,未经备案的,不得从事承办农村集体聚餐服务活动。

通知要求,各地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乡村两级组织的积极性,把农村集体聚餐安全督查纳入农村食品安全治理范围。必须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举办者和承办者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农村居民凡因婚庆、乔迁、做寿、升学以及其他活动需要集体聚餐的,需提前向当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并注明置办原因、规模、地点和方式,提交集体聚餐安全书面承诺书。从事承办农村集体聚餐服务活动的人员,应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未经备案的,不得从事承办农村集体聚餐服务活动。鼓励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者之间、承办者与厨师等加工制作人员之间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明确、细化各自的食品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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