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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抽检问题

问:您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十九条规定“现场抽样时,抽样人员应当书面告知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食品安全抽样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不得拒绝或者阻挠食品安全抽样工作。”,《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抽样过程、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事项依法提出异议处理申请。对抽样过程有异议的,申请人应当在抽样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根据以上规定,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在对流通环节某经营者所经营的食品进行监督抽检时,是否有义务告知食品的生产者享有对抽样过程、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事项依法提出异议处理申请的权利呢?(该举例中,经营者与生产者并非同一市场主体,而是分处不同省份的两个非关联市场主体),敬请解答告知,谢谢!

 

留言日期:2023-12-16

 

答:您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规定,异议的申请主体为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的生产经营者,主要是指被抽样单位、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以及不合格食品可能涉及的委托生产企业、进口食品境内代理商(进口商、经销商)等。抽样过程异议,一般由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提出申请。样品真实性异议,一般由标称的食品生产者、进口食品的进口商等提出申请。对于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事项的异议,被抽样单位或标称的食品生产者可双方协商,由其中一方提出申请;涉及委托加工关系的,委托方或被委托方可双方协商,由其中一方提出申请。对于进口食品,被抽样单位或境内代理商、经销商双方协商统一,由其中一方提出申请。谢谢!

 

答复部门:食品安全抽检司

答复日期:2023-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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