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饮料的检验
一、软饮料的分类及申证单元
根据软饮料的分类标准GB-10789-1996,软饮料包括碳酸饮料、瓶装饮用水、茶饮料、果汁饮料、蔬菜汁及蔬菜汁饮料、含乳饮料、植物蛋白饮料、特殊用途饮料、固体饮料及其他饮料等10大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饮料产品共分为6个申证单元,即碳酸饮料、瓶装饮用水、茶饮料、果(蔬)汁及蔬菜汁饮料、含乳饮料和植物蛋白饮料、固体饮料。下面以果(蔬)汁饮料为例。
二、果(蔬)汁饮料生产工艺及容易出现的问题
1.生产工艺
(1)以浓缩果(蔬)汁(浆)为原料
稀释、调配 |
** |
无菌灌装(热灌装) |
检验 |
成品 |
水+辅料 |
浓缩汁(浆) |
(2)以果(蔬)为原料
稀释、调配 |
** |
无菌灌装(热灌装) |
检验 |
成品 |
水+辅料 |
榨汁 |
预处理 |
果(蔬) |
2.生产加工过程中容易出现的质量**问题
(1)产生氧化引起味道不纯、色泽发暗;
(2)食品添加剂超范围和超量使用;
(3)原果汁含量与明示不符;
(4)微生物指标不合格。
三、果(蔬)汁及果(蔬)汁饮料生产必备的生产条件
1.生产场所
⑴对于生产果(蔬)汁及果(蔬)汁饮料的企业,应具备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仓库、成品仓库、水处理车间、配料车间、包装瓶及盖清洗**车间、**反自动灌装封盖车间、包装车间等生产场所。
⑵各生产场所的卫生环境应采取控制措施,并能保证其在连续受控状态。尤其是配料车间、灌装封盖车间内的空气应采用各种**设施以保持其洁净度符合要求。
2.必备的生产设备
⑴果(蔬)预处理设施(适用于直接以果蔬为原料);
⑵榨汁机或制浆机(适用于直接以果蔬为原料),
⑶水处理设备;
⑷贮罐;
⑸巴氏**设备;
⑹自动灌装封盖设备;
⑺生产日期和批号标注设施;
⑻管道设备清洗**设施。
四、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使用的水果(蔬菜)或其浓缩汁(浆)应符合生产的基本要求和GB17325—1998《食品工业用浓缩果蔬汁(浆)卫生标准》等有关标准的要求;其他原辅材料应符合GB/T10791—1989《软饮料原辅材料的要求》的规定;包装材料应符合GB/T10790——1989《软饮料的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的规定。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采购时应验证。
五、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果(蔬)汁及果(蔬)汁饮料生产企业应当具有下列出厂产品检验设备:1.无茵室或超净工作台;2.**锅;3.培养箱;4.干燥箱;5.显微镜;6.分析天平;7.计量容器;8.pH计;9.折光仪。
六、检验项目
1.检验项目的确定
检验项目重点是涉及产品卫生**以及影响产品特性的重要指标。发证检验项目、监督检验项目及企业出厂检验按照下表中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注有“*”标记的,企业每年应当进行两次检验。带※的项目为橙、柑、桔汁及其饮料的测定项目。
果(蔬)汁及果(蔬)汁饮料产品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 检验项目 | 发证 | 监督 | 出厂 | 备注 |
1 | 感官 | √ | √ | √ | |
2 | 净含量 | √ | √ | √ | |
3 | 总酸 | √ | √ | √ | |
4 | 可溶性固形物 | √ | √ | √ | |
5 | ※原果汁含量 | √ | √ | * | |
6 | 砷 | √ | √ | * | |
7 | 铅 | √ | √ | * | |
8 | 铜 | √ | √ | * | |
9 | **总数 | √ | √ | √ | |
10 | 大肠菌群 | √ | √ | √ | |
11 | 致病菌 | √ | √ | * | |
12 | 霉菌 | √ | √ | * | |
13 | 酵母 | √ | √ | * | |
14 | 添加剂 | √ | √ | * | |
15 | 标签 | √ | √ |
2.依据的标准
果(蔬)汁及果(蔬)汁饮料的检验和判定依据下列相应的标准:GB 2760一1996《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T 5009《食品卫生检验方法 理化部分》、GB/T 4789—1994《食品卫生检验方法微生物学部分》、GB/T12143.1—1989《软饮料中可溶性固形物的测定方法折光计法》、GB/T12456—1990《食品中总酸的测定方法》、GB/T16771—1997《橙、柑、桔汁及其饮料中果汁含量的测定方法》、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明示标准及标签明示的要求等。
3.判定原则
产品发证检验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判定,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可以按照地方标准进行判定,特殊情况下可以按照企业明示执行的标准判定。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规定的,判为符合发证条件;检验项目中有1项或者1项以上不符合规定的,判为不符合发证条件。
产品监督检验按监督检验项目进行。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标准规定的,判为合格;检验项目中有1项或者1项以上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判为不合格。
七、抽样方法
发证检验和监督检验抽样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在企业的成品仓库内,从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检验用样品和备用样品。所抽品种应为企业生产的主导产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瓶,抽样数量为18瓶,将所抽样品分成两份送检验机构,分别用于检验和复查。审查组抽样人员与被抽查企业陪同人员确认无误后,双方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并当场加贴封条封存样品后送检验机构。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和抽样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