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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味料酒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细则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调味料酒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产品种类料酒。

抽检依据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

GB 5009.9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测定

GB 5009.1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脱氢乙酸的测定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抽检要求1.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食品。

2.抽样方法及数量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量的样品。抽取样品量不少于3个独立包装,总量不得少于1L。抽取大包装食品(净含量≥5L)时,从大包装食品中分装成相应小包装样品,不少于3个包装,总量不得少于1L。

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或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餐饮环节抽样时,抽取同一批次待销或使用的产品,应抽取完整包装产品,如需从大包装中抽取样品,应从完整大包装中抽取样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所抽取样品分为2份,约2/3作为检验样品,约1/3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封存在承检机构)。

抽取样品量、检验及复检备份所需样品量可根据检验和复检需要适量调整。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

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复检备份样品。

3.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所抽产品及生产经营企业相关信息。

4.封样和样品运输、贮存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检验样品、备份样品分别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样品运输、贮存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确保样品不被污染,不发生腐败变质,不影响后续检验。样品的运输、贮存,应符合产品明示要求或产品实际需要的条件要求。

在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样时,抽样单和封条无需被抽样单位签字、盖章。

序号检验项目 所属分类 理化指标 微生物 生物毒素 污染物 食品添加剂 农药 兽药 标签 其他 非法添加 指标要求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检测方法

1铅(以Pb计)污染物≤1.0 mg/kg

备注:食用盐、香辛料类除外。以Pb计。GB 2762 -2017

GB 5009.12-2017

2总砷(以As计)污染物≤0.5 mg/kg

备注:以As计。GB 2762 -2017

GB 5009.11-2014

3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食品添加剂不得使用GB 2760 -2014

GB 5009.28 -2016

4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食品添加剂不得使用GB 2760 -2014

GB 5009.28 -2016

5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食品添加剂不得使用GB 2760 -2014

GB 5009.121 -2016

6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食品添加剂同一功能的食品添加剂(相同色泽着色剂、防腐剂、抗氧化剂)在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应超过1。GB 2760 -2014

/ -2013

7糖精钠(以糖精计)食品添加剂不得使用GB 2760 -2014

GB 5009.28 -2016

8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食品添加剂不得使用GB 2760 -2014

GB 5009.97 -2016

检验应注意事项

检验项目“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结果超过1的,在检验报告中出具该项目并判定,结果未超过1的,不在检验报告中出具该项目。

判定原则与结论

原则上按照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该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

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

1.检验项目全部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 要求”。

2.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 项目不符合××××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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