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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出厂检验后的产品如何处理销毁

在做食品出厂检验和挑选食品时,遇有明显变化者,应当即做出能否供给食用的确切结论。对于感官变化不明显的食品,尚须借助理化指标和微生物指标的检验,才能得出综合性的检验结论。因此,通过感官检验之后,特别是对有疑虑和争议的食品,必须再进行实验室的理化和细菌检验,以便辅助感官检验。尤其是混入了有毒、有害物质或被分解蛋白质的致病菌所污染的食品,在感官评价后,必须做上述两种专业操作,以确保检验结论的正确性。并且应提出该食品是否存在有毒有害物质,阐明其来源和含量、作用和危害,根据被检验食品的具体情况提出食用或处理原则。

食品的食用或处理原则是在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国家、集体或个人的经济损失,并考虑到物尽其用的问题。具体方式通常有以下四种:

(1)正常食品:经过检验和挑选的食品,其感官性状正常,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可供食用。

(2)无害化食品:食品在感官检验时发现了一些问题,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危害,但经过处理后,可以被清除或控制,其危害不再会影响到食用者的健康。如高温加热、加工复制等。

(3)条件可食食品:有些食品在感官检验后,需要在特定的条件下才能供人食用。如有些食品已接近保质期,必须限制出售和限制供应对象。

(4)危害健康食品:在食品感官检验过程中发现的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危害的食品,不能供给食用。

但可在保证不扩大蔓延并对接触人员安全无危害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其经济价值,如作工业使用。但对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且不能保证安全的食品,如畜、禽患有烈性传染病,或易造成在畜禽肉中蔓延的传染病,以及被剧毒毒物或被放射性物质污染的食品,必须在严格的监督下毁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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