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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流通领域抽检的不合格报告是否可以作为生产环节核查处置的证据?

食品流通领域抽检的不合格报告是否可以作为生产环节核查处置的证据?在日常执法工作中,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收到食品流通领域抽检的不合格报告后,对于一些理化指标、食品添加剂、重金属等指标,我、我们认为其与生产环节具有很强的关联性,可以作为案件查处的证据。但是,如果是一些微生物指标、过氧化值和酸价、一些易挥发的指标如酒精度和总酸等项目,可能由于储存、运输达不到规定要求所致,我们不建议作为生产环节行政处罚的依据。可是总局的抽检平台又要求对生产企业进行处罚,请问总局对这类情况如何掌握?

答:
一、食品流通领域抽检的不合格报告可以作为生产环节核查处置的证据。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整改,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三、对于一些可能与生产、运输、储存等多个环节因素均有关联的不合格项目,需查明原因,确认违法主体后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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