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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中免责条款实施中的难点

2015年10月1日,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该法律不仅规范了原食安法中各部门对各环节食品安全的具体责任,也增加了对保健食品、第三方平台经营食品监管的条款,与此同时,在法律责任部分,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罚款力度提升了几十倍,罚款底线从2000元增至50000元,体现出在新时期我国对于规范食品安全监管的决心,重典治乱,方能切实净化我国食品安全环境。

一、《食品安全法》免责条款在操作过程中面临的难点

在《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就有对药品行业违法行为的免责条款,新《食品安全法》实施以后,第一百三十六条免责条款的出现,也令人眼前一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本条免责条款的适用条件为:一是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二是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三是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监管部门才可以对食品经营者免予处罚,然而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却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难点。

(一)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难以完成

根据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本法对食品经营者规定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例如本法第53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50条第2款的规定。”然而在实际的操作中,这一条就很难完成,一般一个小的副食店的商品种类就有几百种,大型超市的食品就更是成千上万,且大部分食品经营者的购进单位就有多家,每一个产品均如是查验和记录对于本就缺乏人手的食品经营者来说,是一项几乎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二)难以证明自己所购食品不知情

在对药品进行监管的过程中,如果需要对所购产品进行证明不知其是假劣药品的而免责,索证索票齐全、药品注册批件和检验报告是必要条件,而且还对药品的购进价格进行比较,不能比市场价低太多,若差价很大,便说明经营者有购假故意,不能证明其清白。相对于食品行业来说,要证明其对购进伪劣食品不知情,也必须在进货时留存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但由于我国食品生产企业的现代化程度普度不高,规模不大,很多食品在出厂时都未进行检验,很多食品经营者难以取得对所经营的每批次食品检验合格的凭证。

(三)部分食品难以追根溯源

随着多年来不断对食品经营者进行规范、监督,绝大部分食品经营者都已经有了在采购食品时要索证索票的习惯,一般情况下,预包装食品在采购的各环节都能够追溯,但散装食品,却是个老大难的问题。以X市为例,在对餐饮企业的监督抽检中,对所使用的辣椒粉进行化验,结果发现其中含有苏丹红成分,为非食用物质,于是便对经营该辣椒的上家进行检查,然而该经营者所经营的辣椒是由外地车辆将辣椒拉入X市,然后由司机给经营者样品,经营者难以仅从外观上看出其成分,便进行购买,在购买过程中,并不知晓司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难以再往上家追溯。因此,散装食品要完全实现追根溯源还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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