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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餐饮企业违规生产处罚条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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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六)项,按《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一条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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贮存食品原料的场所不符合要求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直至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违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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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操作工用具标志存放不当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直至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违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八)项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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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外环境存在四害孳生场所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直至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违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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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与设施不能正常运转和使用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直至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违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 项,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项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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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具不消毒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直至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违反《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按《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处理,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情节严重,包括下列情形:
(一)拒不改正应予处罚的违反行为的;
(二)拒不停止经营违法食品的;
(三)拒不召回已售出的违法食品的;
(四)拒不销毁违法食品的;
(五)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隐瞒、慌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毁灭有关证据的,或拒绝按照有关部门要求采取控制措施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十二个月内已受到二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
(七)十二个月内已受到一次停业的行政处罚的;
(八)阻碍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九)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证明材料证明其违法所得的;
(十)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十一)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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