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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药残留的标准于国际标准的差异

 农药残留,简称农残,是指直接或间接残存于谷物、蔬菜、果品、畜产品、水产品中以及土壤和水体中的现象。为维护人们的健康,防止农药残留对人体和环境造成危害,世界各国都制定了农残的相关标准。

国际农药残检验标准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制定和颁布各种农药在不同农产品中的残留限量标准认为是可以普遍采用的国际标准。近年来,WTO成员国以WTO/TBT/SPS通报的形式公布涉及各类食品和农产品上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每年超过100项, 而这些通报内容涉及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许多都严于CAC的标准。发达国家通过设立严格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 一方面保证了本国公民的身体健康, 一方面已成为阻碍农产品进入国内市场的技术贸易壁垒。

随着各国对食品安全要求的越来越高,农残标准的制订也日益苛刻:

2006年5月29日,日本实施的“肯定列表制度”规定了15种禁止使用的农业化学品;对799种农药、兽药及饲料添加剂设定了总计54782个残留限量标准,是原来标准的5.8倍;对没有设定限量标准的,将执行“一律标准”,即:含量不得超过0.01毫克/千克,几乎为现有仪器的最低检测限。

2007年8月1日,欧盟将茶叶“农残”受检项目自原来的193项增加至211项,茶叶内硫丹的限量由原来的每千克30亳克改为每千克0.01毫克,限量的标准提高了3000倍!对211项之外的“农残”项目则采用“默认标准”,其限量值为每千克0.01亳克。

2008年9月1日,经修订和简化的欧盟农残新规(EC396/2005)正式生效,涉及1100种杀虫剂在315种农产品中的最高残留限量,并对现有标准不能覆盖的农药在食品中的残留采用0.01ppm的“一律标准”,其严格程度堪比日本“肯定列表制度”。而在EC396/2005法规尚未正式生效的2008年1月29日,作为EC396/2005法规的补充法规EC 149-2008又正式发布……

由于这些农药残留的行业标准零碎分散,往往是一个标准只对一种或一类产品制定一个残留限量,加上这些行业标准不断更新,农残指标要求越来越高,让企业应对农残标准的难度也越来越大。

我国的农药残留标准

我国加入WTO以前发布的农残标准,总共 34 项,79种农药, 195 个残留限量,只覆盖了肉、蛋、鱼和乳制品等 4 类动物产品和蔬菜飞水果、原粮、加工粮、产糖、油料作物、烟草、茶叶等 8大类植物产品。

2001年底加入WTO ,为了应对农残壁垒,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国家质检总局于 2001 年 10 月,率先发布了以农药残留为主要内容的 GB18406.1-2001 ~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蔬菜安全要求〉等8项”无公害”国家标准。不久,农业部又发布了”无公害食品”行业标准。

我国现行有效的农残标准中,国标1项,规定了477个残留限量;农业行标140项,规定了162个残留限量。总计172种农药。其中,2004年农业部发布了3项农残行标。3项标准分别是:(1)NY 773-2004《水果中啶虫脒最大残留限量》。(2)NY 774-2004《叶菜中氯氰菊酯等13种农药的残留限量》。(3)NY 775-2004《玉米中烯唑醇等11种农药的残留限量》。

2005年1月,我国发布了GB 2763-2005《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该标准对我国历次发布的农残国标进行了整合和修订,替代我国历次发布的34项农残国标,彻底改变了我国农残国标零星分散的局面。该标准有136种农药,比原农残国标增加了57种农药,增加41.9%;残留限量477个,比原来增加了59.1%。

2007年,农业部发布“农产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行标98项;

2008年,农业部再次发布“农产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行标39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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