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和油料千粒重的测定法GB5519-88
本标准参照采用国际标准ISO 520-1977《谷物和豆类千粒重的测定方法》。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粮食和油料千粒重的测定方法和结果计算。
本标准适用于商品粮食和油料千粒重的测定。
2 定义
2.1自然水分千粒重,系指在测定的时候包括水分在内的千粒重。
2.2干基千粒重,系提在测定的时候校正水分含量后的千粒重。
3 原理
对试样中完整粒计数,并称重。用粒数去除完整粒的质量,以相应于1000粒的重量表示结果。
4 仪器和用具
4.1天平:感量为0.01g。
4.2谷粒计算器,如果没有合适的计数器可用,计数也可以手工操作。
4.3分析盘、镊子等。
5 操作步骤
5.1自然水分千粒重的测定
样品除去杂质后,用分样器或四分法分样,将试样分至大约500粒,挑出完整的,数其粒数,准确称量,折算成1000粒的重量。
5.2干基千粒重的测定
干基千粒重,按GB 5497—85《粮食、油料检验 水分测定法》测定试样水分含量,同时按5.1测定千粒重。 每份试样要进行二次测定。
6 结果的表示
6.1计算方法
6.1.1自然水分千粒重由式(1)得出:
Mo×1000
千粒重= …………………………(1)
N
式中: m0——试样质量,g;
N——试样的粒数。
6.1.2干基试样千粒重,由式(2)得出:
千粒重×(100—M)
干基千粒重= …………………………(2)
100
式中: M——试样水分含量,%
6.1.3 如果平行测定结果符合允许差要求时,以其算术平均值作为结果,否则,需要新取样测定,其结果以g为单位表示千粒重。
千粒重低于10g的,小数点后保留二位数;千粒重等于或大于10g的,但不超过100g的,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数;千粒重大于100g的,取整数。
7 允许差
同时或连续进行的二次测定结果之差,对于千粒重大于25g的应不超过6%,对其他千粒重的应不超过10%。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粮食和油料千粒重的测定方法和结果计算。
本标准适用于商品粮食和油料千粒重的测定。
2 定义
2.1自然水分千粒重,系指在测定的时候包括水分在内的千粒重。
2.2干基千粒重,系提在测定的时候校正水分含量后的千粒重。
3 原理
对试样中完整粒计数,并称重。用粒数去除完整粒的质量,以相应于1000粒的重量表示结果。
4 仪器和用具
4.1天平:感量为0.01g。
4.2谷粒计算器,如果没有合适的计数器可用,计数也可以手工操作。
4.3分析盘、镊子等。
5 操作步骤
5.1自然水分千粒重的测定
样品除去杂质后,用分样器或四分法分样,将试样分至大约500粒,挑出完整的,数其粒数,准确称量,折算成1000粒的重量。
5.2干基千粒重的测定
干基千粒重,按GB 5497—85《粮食、油料检验 水分测定法》测定试样水分含量,同时按5.1测定千粒重。 每份试样要进行二次测定。
6 结果的表示
6.1计算方法
6.1.1自然水分千粒重由式(1)得出:
Mo×1000
千粒重= …………………………(1)
N
式中: m0——试样质量,g;
N——试样的粒数。
6.1.2干基试样千粒重,由式(2)得出:
千粒重×(100—M)
干基千粒重= …………………………(2)
100
式中: M——试样水分含量,%
6.1.3 如果平行测定结果符合允许差要求时,以其算术平均值作为结果,否则,需要新取样测定,其结果以g为单位表示千粒重。
千粒重低于10g的,小数点后保留二位数;千粒重等于或大于10g的,但不超过100g的,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数;千粒重大于100g的,取整数。
7 允许差
同时或连续进行的二次测定结果之差,对于千粒重大于25g的应不超过6%,对其他千粒重的应不超过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