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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出具菌落计数报告

菌落计数所得结果,可分别按以下几种不同情况作报告。

(1)若1个稀释度的平均菌落数在30—300之间,则将该菌落数乘其稀释倍数报告之,

如表2-1中例1,报告为164×102=16400,或1.6×104

(2)若有两个稀释度,其生长的菌落数均在30—300之间,则视二者之比如何来决定。若其比值小于2,应报告其平均数,如表2-1中例2:46000/29500=1.6<2,故报告为:

(46000+29500)/2=37750或3.8×lO4

。若大于2,则报告其中较小的数字,如表2-1中例

3:60000/27lOO=2.2>2,故报告为:27lOO或2.7×104

。若等于2,亦报告其中较小的数

字,如表2-1中例4:3000/1500=2,故报告为:1500或1.5×lO3

(3)若所有稀释度的平均菌落数均大于300,则应按稀释度最高的平均菌落数乘以稀释

倍数报告之,如表2-1中例5,报告为:313×108=313000或3.1×105

(4)若所有稀释度的平均菌落数均小于30,则应按稀释度最低的平均菌落数乘以稀表2-1 稀释度的选择及菌落数报告方式

稀释液及菌落数

如何出具菌落计数报告

释倍数报告之,如表2-1中例6,报告为:27×10=270或2.7×102

(5)若所有稀释度均无菌落生长,则以小于l(<1)乘以最低稀释倍数报告之,如表2-1中例7,报告为:<l×10,或<lO。

(6)若所有稀释度的平均菌落数均不在30—300之间,其中一部分大于300或小于30时,则以最接近30或300的平均菌落数乘以稀释倍数报告之,如表2-1中例8,报告为:

305×10。=305或3.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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